1.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党章对党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八项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持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3.党员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4.入党誓词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5.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其基本要求:(1)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为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2)确保质量,控制数量,以数量服从质量。(3)吸收新党员要有利于改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和分布。(4)杜绝降低党员标准搞突击发展。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就是发展党员要在认真做好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党员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搞成批或集体发展,更不准搞突击发展。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党组织的愿望,党组织不应再将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6.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当前,高等学校要重点做好大学生和青年教师的入党工作。
7.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是:(1)申请入党的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党支部定期分析研究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表现,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全面考察和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3)党支部委员会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确定党支部组织委员或专人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政治审查情况。(4)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征求和听取党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发展对象属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5)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拟发展对象名单需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6)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吸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定,同时在其入党志愿书栏内签注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签注意见时,应说明应到、实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然后报上级党委批准。(7)上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来吸收中共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指派专人与吸收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签注是否同意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8)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批准申请入党人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并签注意见,向下级党支部批复行文,连同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整套材料退回党支部存查。(9)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本人应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10)上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中共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再审查,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批复行文。(11)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后,应及时向党员宣布党委的批复,并通知本人。然后,将党委的批复及入党有关材料,按党员及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主管部门存档。
8.发展党员工作应注意哪些原则和纪律?
答:一、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三、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四、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和按必要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和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五、不允许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9.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怎么办?
答:对违反党章和《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与本人没有直接关联,本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吸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支委会讨论同意,可以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10.怎样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基础。党支部应加强本单位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基本知识的传播,收到入党申请后,首先应由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一名党员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卡片;确定一至两名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卡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其次建立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轮训,并吸收他们参加党内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明确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端正入党动机,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其三定期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情况,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在肯定他们成绩和进步的同时,对他们的缺点和不足应及时指出进行帮助指导,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考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其四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每半年至少作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上级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定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及时把那些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11.为什么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吸收入党。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目标和现阶段党的任务;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如何学习、工作和生活,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集中培训,也是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12.何为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为“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组织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称作“发展对象”。
13.怎样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答: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培养教育的主要方法是:(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2)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一些有意义的活动。(3)为入党的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察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他们完成的情况。(4)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组织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5)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训。
为了切实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组织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培养教育制度,不断总结经验,使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4.入党积极分子怎样正确对待党组织对自己的考察?
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吸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一分为二,让党组织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对于党组织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做到:态度端正,对党组织指出的缺点或提出的批评,要认真考虑,在实践中改正。要勇于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对自己进行政治审查,如实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观点,汇报本人的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主动提供需要证明或调查的线索,配合、协助党组织搞清问题。
15.坚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鉴定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真实情况。坚持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轻培养,重发展,凭领导人的主观意向看人等弊端,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措施。
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鉴定制度,就必须如实记载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党规党法教育的实际效果;如实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观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人对工作、思想中存在的缺点错误的改正情况,以便使党组织能够从考察鉴定中看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已真正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
16.入党积极分子怎样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答: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17.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18.申请入党积极分子为什么必须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答: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学习理论、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汇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汇报思想和工作中缺点的改进情况等。长期外出执行任务者,可通过书面汇报等方式征询党组织对自己的意见和希望,这是入党积极分子与党组织加强联系的一种重要方式。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使党组织及时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也有利于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的观念,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指导、教育和帮助,更多地接受党内生活的锻炼。以便使党组织能够及时把那些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
27.未年满18周岁的青年可否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答: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之所以把申请入党的年龄规定为十八周岁,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年满十八岁进入成年,具有一定的政治判断力,才能确定自己的政治信仰。未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如果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是要求进步的表现,党组织要满腔热忱地接受其入党申请,并教育和鼓励他们积极上进,为入党创造条件,待年满十八周岁时再考虑其入党问题。
28.共青团员入党为什么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答: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于共青团组织的重要职责。开展“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为此,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优秀青年入党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渠道,充分调动起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主动性。
29.“优先入党”的提法是否妥当?
答:要求入党的同志能否被发展入党,要以是否真正具备党员条件为准。他们在党员条件面前是平等的,因此,还是提“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妥当。
30.未经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团员,可否作为发展党员的对象?
答:党组织接收团员入党,唯一的标准看其是否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因此,未经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团员,只要符合党员标准,党组织也可讨论其入党问题。
31.25岁以下青年,是否必须入团后才能入党?
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因此,要求进步的青年,首先应当积极努力加入共青团组织,然后再争取入党。在特殊情况下,某些青年虽然没有加入共青团组织,但是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确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讨论其入党,同时应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32.下派到基层单位锻炼或帮助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合同制干部,从事临时性工作不满一年的,临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否接收其入党?
答:为了确保党员质量,对入党申请人须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考察。一般来说,下派到基层单位锻炼或帮助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合同制干部,从事临时性工作不满一年,本人申请入党时,临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不宜发展其入党。但应向原单位党组织介绍其表现情况,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
33.在各级党校、干校或成人院校参加培训班、读书班时间不足一年的,主办单位党组织可否接收学员入党?
答:在各级党校、干校或成人院校参加培训班、读书班时间不足一年,主办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在这些学员中发展新党员。但主办的党组织可以对他们之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活动,并随时将他们的思想、学习情况反映给原单位党组织,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
34.入党申请人被借调或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可否由新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
答:入党申请人被借调或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借调、聘入单位党组织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而应在原工作单位履行入党手续,这样便于全面考察,掌握申请入党人的情况,但借调、聘入单位党组织有责任将其表现情况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提出建议发展其入党的意见。
35.入党申请人下岗,无新的固定单位,由谁来讨论其入党问题?
答:入党申请人下岗后,凡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接受管理的,可由服务中心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回到街道或农村的可向所在地的党组织申请入党。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的,可向私营企业或管理机构中的党组织申请入党。在讨论其入党问题前,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意见,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
36.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能否申请入党?
答: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一般应劝其留在党外。如果申请人意愿强烈,经过党组织长时间的考验,并征得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同意后,再按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37.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入党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组织负责人,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的负责人中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上层爱国人士,一般不要求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个别需要吸收入党时,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按《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中央审批;属于地方党委管理范围的,首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的意见,再按《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38.信仰宗教者可否申请入党?
答: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中指出:“我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因此,信仰宗教的人不能申请入党。但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注意把笃信宗教与随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活动区分开来。
39.爱人信教对本人入党有影响吗?
答:首先应当明确,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志青年,必须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做一个无神论者,这是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觉悟和要求。党组织吸收党员,关键是看他是否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为一名要求入党的青年,一方面要努力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另一方面,还有义务自觉地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积极做好亲属和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根据以上要求来考察申请入党人的觉悟和实际行动,主要是看他是否努力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看其爱人信教对他是否有影响。如果他觉悟不高,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受社会和家属的影响,甚至也有浓厚的宗教感情,就不具备加入党组织的条件。如果他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在生产、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不信教亦能做好爱人和其他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党组织自然可以将他纳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43.入党申请人曾受过行政和经济处罚,后来已改正了错误,可否入党?
答:入党申请人曾受过行政和经济处罚,但情节较轻,经过较长时间的教育和考察,确实认识了错误,接受了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教训,取得了党内外群众的谅解,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接收其入党。但是,情节严重,影响不好,没有取得群众谅解的,不能接受其入党。
44.自行脱党的人可否重新入党?
答:“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于自行脱党,重新提出申请入党的人,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认真了解他们自行脱党的情况和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和党组织的严格审查,证明其确实认识改正了错误,政治表现好,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贡献,取得了党内外群众的信任,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可以讨论其入党问题。
45.劝退党员可否重新入党?
答: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曾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劝其退党”后又重新要求入党的,党组织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必须了解其劝退出党的情况与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和党组织的严格审查,证明其确实认识改正了错误,政治表现好,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贡献,取得了党内外群众的信任,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也可讨论其入党问题。
46.开除党籍的人可否重新入党?
答:共产党员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党籍,经过长期考验,证明已经改正错误,政治表现好,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党内外群众的充分信任,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本人如果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吸收入党。但是,必须报地、市一级党委批准。
47.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可否重新入党?
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纪处分。如果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应着重考察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后的政治和现实表现及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在预备期间犯有一般性的错误而被取消预备资格,应看其是否对所犯错误有了明确的认识并已经改正,是否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8.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答: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49.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怎样办理?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党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以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查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1979年2月2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50.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答: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51.发展对象的“综合性的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简历;二、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曾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三、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四、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程度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52.怎样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答: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5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2.申请人的审查情况。3.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4.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情况。5.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54.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是否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
答: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有利于考察发展对象,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申请入党的人生活在群众之中,群众最了解他们。因此,党支部在接收新党员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如果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员,应注意征求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55.党外群众评议发展对象的意见,是否装入本人档案?
答:要求入党的人在被党组织接收入党后,其入党志愿书和申请书及政审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至于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党组织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和考察申请入党人而形成的党外群众评议发展对象的意见,可在党组织决定其是否可以入党时参考,一经入党,这些材料应由党支部作为定期保存材料备查,不必装入本人的档案。
56.支委会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后需要进行哪些审查?
答: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前,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1.要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考验等。2.要审查本人经历、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填写是否清楚,与组织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附有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3.审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审查党小组或团组织的推荐意见。4.要审查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经过审查,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即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7.支委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之前,要做哪些工作?
答: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1.广泛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2.由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等。3.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问题进行审查。4.经支委会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有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58.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他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59.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可否发展党员?
答:党章规定,接收党员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因此,这些单位接收党员,应由该单位党员所在的联合党支部负责办理,报上级党委审批。
60.临时党支部和临时党委可否发展、审批党员?
答:临时党支部和党委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完成一定时期内的一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党组织。这种临时党支部和临时党委可接收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负责将积极分子的情况,向原单位党组织介绍。条件成熟的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问题。一种是新组建单位因暂不具备成立党支部或党委的条件,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的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委。凡属这种性质的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委可以接收新党员。
61.党员工作地点高度分散,党支部可否采取征求意见的办法作出发展党员决议?
答:党章规定:接收党员“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因此,接收党员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允许采取征求意见的办法由党支部委员会作决议。
如果个别党支部党员工作地点高度分散、不便集中,首先应考虑这种党组织的设置是否适应党员活动和党组织生活的需要,如果不适应,就应加以调整。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到会人数超过了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即可开会讨论。对未到会的党员,支部应在会前由支委分别征求意见,如实向大会反映,然后集中到会和未到会党员的意见,作出决议。
62.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时,怎样才能形成决议?
答: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63.党员因故不能出席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答:党员因故不能出席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支部提交对发展对象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党支部应将其意见统计在票数内。
64.党员对发展对象有不同意见,是否允许其拒绝参加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会议?
答:党员对发展对象有异议,可以在党支部大会讨论时,本着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本人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在表决时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在党支部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对决议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越级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是,党员不能借口对发展对象有意见而不参加党支部大会,用拒绝参加会议的办法表示对发展对象的异议是不允许的。
65.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入党表决时,被接收对象要不要退出会场?
答:党支部大会在表决通过被接收对象时,不必让其退出会场,这样做可以使被接收对象和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受到党内民主生活的教育。至于个别党员担心本人在场,不好表明赞成或反对的态度,这是部分党员缺乏党性观念的表现,遇到这种情况,不应迁就党员的错误情绪,而应教育党员出于公心,坚持党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对党对发展对象负责的态度,旗帜鲜明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作为被接收对象,应对党员行使表决权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特别应正确对待讨论自己入党时持不同意见的党员。
66.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是否允许未被讨论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及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是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途径。党支部召开接收新党员会议,可以允许未被讨论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以便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党组织的实际生活中受到如何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
67.入党申请人是否需经党小组讨论,党支部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答: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可是党小组的党员与入党申请人长期生活、工作在一起,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比较熟悉,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因此,在党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可先在党小组内酝酿,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分别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同时,必须明确,党小组讨论,不是发展党员必经的程序和手续。党小组讨论申请人入党问题,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将其讨论的意见报党支部,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68.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能否主持接收直系亲属入党的支部党员大会?
答: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的规定精神,党员与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党支部,并担任党支部书记,不宜主持接收其直系亲属入党的支部党员大会。接收党员大会可由副书记或其他支部领导成员主持,并作出决议。
69.党的上级组织可否指派党员干部出席指导下级党组织讨论发展党员的会议?有无表决权?
答:凡属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员干部出席指导所属下级党组织讨论发展党员的有关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如发现下级党组织违背党章规定程序,或降低党员标准,在发展党,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报上级党委审批。
70.党总支部可否接收新党员?
答:“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因此,党总支部一般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只有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的责任。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部和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部,且领导干部配备较强、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党员质量的,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7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什么?
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呈报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7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如果因有的党委委员对申请人的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不同意见,应由党委指派的谈话人或报批党支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加以解释,然后付诸表决。2.如果因申请人存在某些缺点错误,党委委员对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展开充分讨论,认真分析这些缺点错误是否影响入党,尽可能取得统一认识,然后付诸表决。3.如果因申请人的某些重要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引起意见分歧,应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下次再议。
73.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为什么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答: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一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视。上级党组织派人同申请入党人谈话,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申请人了解情况,作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党组织与申请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74.党支部大会、党委会接收或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可否一次进行表决?
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因此,党支部大会、党委会接收或审批两个以上人入党时,不能一次进行表决,必须逐个讨论、审议和表决。
75.党委审批党员的时限是什么?
答: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6.党组织负责人能否主持审批其直系亲属入党的党委会议?
答: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的规定精神,被讨论审批的申请人是党委主要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可以采取回避的办法,由党委副书记或其他领导成员主持会议。如基层党支部讨论该申请人意见分歧,并以微弱的多数勉强通过其入党,上级党委会讨论时,被审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还可采取缺席会议的办法,进行直接回避。以便其他党委领导成员发表意见,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77.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申请人入党,对党组织、对被介绍者都负有重要责任。他们的主要职责是:(1)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们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2)经常与被介绍的人谈心,检查、指导、帮助被介绍对象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反映党员和群众对被介绍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3)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被介绍者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培养被介绍人的意见和办法。(4)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填写对被介绍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5)被介绍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然要对其进行做合格党员的教育,帮助被介绍对象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78.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可否作入党介绍人?
答: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但不享有正式党员具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享有正式党员所具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预备期和留党察看期间,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在受留党察看处分之前已指定为申请入党介绍人的,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
79.入党积极分子可否自己选择入党介绍人?
答:入党介绍人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申请入党人选择那些长期与自己生活、工作在一起的本单位党组织内的正式党员担任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80.一名正式党员能不能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答:为了使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被介绍人进行培训、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 同时做几, 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81.入党介绍人与被介绍对象发生矛盾,不愿再作入党介绍人,是否允许更换介绍人?
答:党员做申请入党人的入党介绍人,是党员的光荣职责,党员应珍惜这个权利和义务。如果入党介绍人与被介绍对象发生矛盾而不愿再作其入党介绍人的,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如果经党支部做工作后仍不愿做介绍人,党支部应当允许,并确定新的入党介绍人。
82.党员能否做直系亲属的入党介绍人?
答:党员介绍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党员关心党的队伍发展壮大,关心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也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光荣义务。但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的规定精神,党员不宜作自己直系亲属的入党介绍人。
83.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志愿书》上怎样填写自己的意见?
答: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被介绍人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他能否入党的态度。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84.怎样填写《入党志愿书》?
答:填写《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申请人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2)填写“入党志愿”这一栏时,应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以及自己入党的决心等。(3)填写“本人经历”这一栏时,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4)“家庭主要成员”这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5)“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6)“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7)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8)《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照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填写《入党志愿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所以,未经上级党组织的同意,不要让发展对象填写。
85.《入党志愿书》里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怎样填写?
答: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既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也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外职务,如果都没有担任,则不必填写。如果担任职务较多,可以填写主要职务。
86.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写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陈述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87.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伪造。(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签名盖章后交给党组织。
88.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答:作为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对自己的被介绍人进行表决时,不能投弃权票。这是因为,入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是最了解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入党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确实已具备入党条件,才会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向党的支部委员说明情况。如在发展对象约请或党组织确定介绍人时,自己不愿意当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
89.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答: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申请人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申请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作出说明。如果认为申请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表示自己不赞成的态度。若因考虑个人得失,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则是不对的。当然,如果对申请人持保留意见,可以弃权。
支部委员会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90.如何计算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上级机关审批其为预备党员时,如发现被接收人某些问题需要继续审查,待问题审查有结论后,再讨论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决定其预备党员预备期计算日期。如不属个人原因(隐瞒历史、掩饰过失),且本人积极协助党组织查清情况,问题审查清楚后,预备期可从党支部大会讨论之日算起;如属本人原因造成的,应按在审查中问题的性质和本人的认识态度,党支部党员大会复议后,再由上级党委审批,并决定其预备期计算日期。
91.预备党员是否交纳党费?
答:预备党员经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算起交纳党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从上级党委审批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
92.预备党员如何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内活动?
答: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同正式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应当和正式党员一样,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接受党所分配的工作,接受党的教育,受到实际的锻炼。
93.如何确定预备党员入党时间?
答: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94.如何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答: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95.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是否需对预备党员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重新审查?
答: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已对接收对象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过严格的审查。因此,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除对新发现的政治、历史问题有必要进行审查外,一般只是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不必对过去已经审查清楚了的政治、历史及社会关系作重复审查。
96.预备党员未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党支部可否讨论其转为正式党员?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当主动对照党员条件写出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并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预备党员因对党的基本知识缺乏全面了解,没有按期主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进行如何办理转正手续的教育。已补办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可以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如拒绝申请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亦应及时作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97.预备党员可否提前转正?
答: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须有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党章其所以规定党员必须有一年预备期,主要是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是否真正具备党员条件,是否严格地履行党员义务,是否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还需要看一看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实践。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需要一个过程,预备党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宜缩短。缩短预备党员预备期,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因而党的组织亦不宜提前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98.预备党员因故拖延了转正时间,应如何确定转正日期?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正确地作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不能无故拖延讨论转正的时间。
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关键取决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如果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证明具备了党员条件,只是由于本人因病住院、因事出差等特殊原因而拖延转正问题,党组织都应做出按期转正的决定。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出现了新问题,党组织应积极进行调查,待其问题全部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根据本人的觉悟程度和具体表现决定其是否转为正式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的,应明确转正日期。
99.因组织原因拖延了预备党员转正时间,应如何确定转正日期?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已具备了转正条件,只是由于组织上的拖延或对有关问题需进一步审查,而没有及时转正的,在办理转正手续之后,其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仍属按期转正。
100.预备党员延长了预备期,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否再次延长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严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进入党内。
101.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否需报上级党委批准?
答: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决定预备党员转正一样,是件严肃的事,都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02.预备党员调离原单位,原党组织可否讨论其预备党员的转正?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调离原单位,凡预备期满的,原单位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未满或期满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培养考察情况或能否转正的意见,负责向新工作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由新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或继续培养考察。
103.预备党员调入新单位,新单位党组织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是否需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意见?
答:预备党员调入新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的表现情况介绍清楚,供新单位党组织在讨论其转正时参考。这样,新单位党组织在讨论其转正时可不再征求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凡没有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现实表现材料者,可由新单位党组织征求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104.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病危,是否允许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答: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党支部大会才能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于在预备期间病危的预备党员,如无特殊理由,不允许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如病故,可不再讨论其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可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病故时间,存入本人档案,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0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到错误处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错误已纠正,是否恢复预备党员资格?如果预备期限已过,可否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如何计算?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到错误处理,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当错误处理得到纠正后,是否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应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符合党员条件的,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不再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意恢复预备党员资格,但如果预备期已超过一年以上,是否可转为正式党员,则要根据其在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前后的表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是否可转为正式党员。如同意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上级党委批准转正之日算起。
106.预备党员转正后,其有关材料怎样建档和归档?
答:入党材料是党组织批准申请入党人为中共党员的主要依据,也是证明党员身份和记录党员成长经历的主要证据。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没有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107.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由审批机关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并将与此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备查。
108.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哪些区别?
答: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同正式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109.组织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组织员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专职干部,其基本职责是:(1)协助党委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研究和指导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历史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和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2)指导帮助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规划,总结推广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经验。加强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培养、审查和谈话,认真把好质量关。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3)研究、指导党务干部的培训,指导和帮助党组织的整顿和建设。(4)督促检查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宣传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